现有越秀区光塔路183号樱花大厦首层后座、306室、718室、817室物业打包出租项目。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租,欢迎有意向的单位或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参加应租。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招租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光塔路183号樱花大厦首层后座、306室、718室、817室物业出租项目
(二)项目编号:GZ2021DG201618
(三)物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183号樱花大厦首层后座、306室、718室、817室
(四)项目概况:出租物业面积共456.22㎡,其中:首层后座约325.8㎡,306室约33㎡,718室约32.71㎡,817室约64.71㎡
(五)租金价格及租期:首年月租金总额不低于35450元,租期为6年(装修免租期1.5个月),年递增额3%
二、披露事项:
(一)产权权属情况:该物业产权人为广州市出租汽车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金轮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产权人授权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出租方出租行为已获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
(二)因历史原因,标的未办理房产证,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出租方(或权属人)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三)租赁物规划用途为停车、业务楼,租赁合同出租方、租赁合同管理方按照租赁物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租赁物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
(四)承租方必须依法使用场地,不得经营休闲娱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沐足、棋牌、桌球室、会所、KTV、SPA 等):且不得生产、储存和经营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
(五)在租赁期内,在租赁期内,租赁合同出租方及租赁合同管理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除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修缮或租赁合同出租方、租赁合同管理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归承租方。
(六)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承担因使用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承租方电费按 1.25 元/度、水费及排污费按 5 元/吨的标准计缴。如承租方实际经营的用水、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租赁合同管理方可按经营对口的用水、用电类别的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承租方在接到租赁合同管理方或租赁合同管理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租赁合同管理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缴交,租赁合同管理方有权对水、电收费标准随市价变动作相应调整。
(七)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损工作,自行看管好货物,如有失盗与租赁合同出租方及租赁合同管理方无关。
(八)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及拆卸相关物品,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租赁物及/或由租赁合同出租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损坏的修缮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调换使用及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租赁合同出租方或租赁合同管理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九)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原则上对专业批发市场、养老产业、教育产业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租赁物业不得转租。如承租方符合前款所述转租条件且需要转租的,承租方须提前 3 个月向租赁合同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租赁合同管理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进行分租,但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书面转租合同,并交租赁合同管理方备案。转租合同的条款除应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外,还需约定第三方必须服从租赁合同管理方日常管理,不得再转租。同时,承租方须与租赁合同管理方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向租赁合同管理方补充缴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一倍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
(十)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合同出租方现时经营证照的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4 日),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及相关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临商证明、消防设计和消防备案证明等),并向租赁合同出租方和租赁合同管理方提交经营相关证照复印件。
(十一)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登记的规划用途,并已清楚了解租赁标的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场地规划用途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因租赁物用途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方式追究租赁合同出租方或租赁合同管理方任何责任。租赁合同出租方或租赁合同管理方仅协助提供租赁物产权证明材料,若承租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办理经营证照及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此追究租赁合同出租方或租赁合同管理方责任。
(十二)在租赁期内,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租赁合同出租方企业改制、现场无法提供用电或因租赁合同出租方自身发展需要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向租赁合同出租方或租赁合同管理方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三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相当于最后一年二个月成交租金向租赁合同管理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十四)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http://gz.gemas.com.cn/portal/page?to=proUtrl&proId=87053fa655bc4a07b976474d369ec93c
三、意向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www.gemas.com.cn)点击“注册用户”完成网上报名。
2.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且实缴注册资本为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3.意向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
4.意向方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打印件为准。
5.意向方须承诺历史与现状不得与出租方、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或出租方同一集团属下其他关联企业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理的应收账款,不得存在拖欠租金、管理费款项等失信行为。
四、项目招租信息详见网站:http://gzfc.gemas.com.cn
项目联系人:何先生 、杨先生 联系电话:3258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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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四分公司
2021年7月6日